通过认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信息修改须知 一、适用范围 通过认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需要修改者 二、提交的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学历不用提交); 3.1998年6月26日以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上述任职资格的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原件无法提供,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并写明与原件相符);如评审表丢失,请提供当年评审文件; 5.修改身份证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有两种情况: 1)如身份证信息为录入错误,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如身份证信息中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如修改姓名,需提交户口本(标明曾用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将所有材料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801房间(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42号,电话:0311-66165838); 3.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修改,制发《医师资格证书》并下发至各相关市或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四、注意事项 申请修改的医师资格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必须与二代身份证身份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