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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医院辞退她,法院不支持!

2017-07-27 来源:博傲网校 浏览次数:6297 发布者:杨老师

  2017年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已经开始,在考试之前,想必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医师考试报名、证书领取注册及复习备考等消息了。博傲网校专门整理汇总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医院辞退她,法院不支持!

  最近,有更多的编制内辞职医生通过微信和博傲网校交流,基本问题都是关于医院不同意辞职和不合理违约金这两个方面。还有医生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起算点是怎么规定的?很多医生顾虑重重,甚至想要采取极端方式与医院进行较量,这都不是最明智的方式。你们是否还在犹豫不决,在辞职的道路上胆战心惊?

  作为一个极有抱负、对生活充满激情、对同行关怀备至、对医患深入研读的青年医生,看到大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博傲网校能无动于衷吗?翻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并结合一个案例给大家带来本期内容吧。博傲网校会再用一个系列来给大家解读关于医院人事制度的详细规定。

  这期的内容比较奇葩,医院要辞退医生,获得了卫生局同意辞退小蕾医生的文件支持,却没有以医院的名义发出书面辞退决定,医院的辞退计划失败。其实,医生与医院之间的较量,就是看谁更好地利用了劳动法和人事部门的各种法律法规。

  医生的偏见之人事仲裁裁决书真的会偏向医院吗?

  小蕾医生就被义乌一家医院告上了法院,原因是执业资格考试未通过,不是一年未通过,而是连续好几年都未通过。卫生局同意辞退并给医院作出批复,但医院并未向小蕾医生下达辞退决定。看到卫生局的批复后,医院不再安排小蕾工作岗位,小蕾脱岗一年后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小蕾医生的部分请求,医院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当然,经过一审、二审,医院并未达到辞退小蕾的目的,还要支付部分工资。

  2003年10月: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但被告自2003年至2010年10月间一直未取得执业资格,且无故脱岗。

  2010年11月:经市卫生局批准,2010年11月8日下文辞退被告。被告自2010年11月8日起既没有到原告处上班,也从未向原告提出任何申请或要求。

  2012年1月:2012年1月11日,被告向义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可以想象一下仲裁结果,真的会偏向医院吗?事实上这次仲裁不仅认定医院与小蕾之间聘用合同关系存续,而且补发了拖欠的工资,虽然小蕾医生没有上班,但还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让医院补偿。

  2.医院辞退不成反倒贴

  医院以为拿到了卫生局的《关于同意给予***同志辞退处理的批复》就相当于辞退了小蕾医生,其实医院之差最后一步,就是以医院的名义下达辞退通知,小蕾收到通知这一天也就可以作为人事争议的起算日期。如果有这么个程序,小蕾医生的仲裁或者诉讼可能就过了诉讼时效。博傲网校们来看具体的裁决内容吧:

  义乌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义人仲案字(2012)1号人事仲裁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与被申请人(即本案的原告)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存续;

  二、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其中申请人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低于义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5100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工资11760元,合计16860元;

  当然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支持仲裁裁决书的第二条,即小蕾要求医院补缴社保的请求。如此说来,义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全是站在医生的立场,法院不支持补缴社保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分析如下:

  关于被告请求原告为其补缴2010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之请求,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此,

  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依法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处理,不属原审法院主管的劳动争议,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补缴社保就必须走行政程序,去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并让其受理。

  3.执业医师考不过,医院究竟有没有资格辞退医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于医院辞退医生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与劳动纪律和年度考核来约束。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医生年度考核的权限在卫生行政部门,现阶段形式主义太浓厚,年度考核依然关系着医院辞退医生是否具备充分理由。但是,医院辞退医生不能省略向医生下发辞退通知的这一重要程序。这也是上述案件医院辞退医生失败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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