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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药事管理与法规必会知识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责任

2018-04-26 来源:博傲教育 浏览次数:809 发布者:樊老师

  时间一天天的临近,各位备战2018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朋友,是不是还在为药事管理与法规中的各个知识点发愁呢?博傲教育小编在此特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药事管理与法规中假药劣药的必会知识点,分享各位广大考生朋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产、销售劣药的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劣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

  4.刑罚的适用

  在生产、销售劣药尚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可能因为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立案标准为:

  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③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博傲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事管理与法规必会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认真记忆。如果还想了解有关执业药师的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博傲教育执业药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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