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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计委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

2018-05-25 来源:博傲教育 浏览次数:2273 发布者:倪老师

  北京卫计委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放管服”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北京地区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我委定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护士区域注册。详细内容医学考试在线分享如下: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放管服”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北京地区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我委定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护士区域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放管服”工作总体部署,依据《护士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4 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实施护士区域注册,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发挥护理优质资源作用,加强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供给,拓展护理服务领域,促进护士队伍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以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护士区域注册

  本《通知》所称护士区域注册,指护士执业注册地点由所执业的单个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为北京市行政区划,即护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执业注册全市有效,且可同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本《通知》实施后,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其《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栏登记为“北京市”。护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执业机构的,不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二)实行执业医疗机构备案

  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2017 年8 月1日前已执业注册且执业注册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现注册机构视为主要执业机构。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三、工作流程

  (一)护士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申请的,包括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入省变更,按《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3〕140 号)规定程序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登记执业地点为“北京市”,并注明主要执业机构名称。

  (二)在本市依法执业注册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或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向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拟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向原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备案。

  提交材料如下:

  1 份(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2 《北京市护士执业机构信息备案表》(样表见附件);

  3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拟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即时办理备案并向申请人反馈备案材料接收回执。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需将更换后的主要执业机构信息打印在《护士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栏。

  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护士注册信息系统查询本辖区、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及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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