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市、县“三个年”活动要求,现决定在全县范围推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事项“零材料”办理。特此公告如下: 一、实施事项范围 (一)医师执业注册 1.首次注册: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除外; 2.助理生执业: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除外; 3.主执业机构变更:医师未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除外;申请变更至医疗美容机构的除外。 (二)护士执业注册 1.首次注册: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者除外; 2.延续注册:超出执业注册有效期者除外; 3.变更注册:超出执业注册有效期者除外;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至医美类医疗机构除外; 4.注销注册:护士执业证有限期限满未及时延续时申请注销注册; 5.重新注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者除外。 二、适用对象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或民科微服务公众号个人端进行申请并经医疗机构审核同意的申请人。 三、不适用情形 申请人因遗忘账号或密码等原因,不能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或民科微服务公众号完成申请,或未经医疗机构审核同意。 四、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或民科微服务公众号进行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完善信息并保存提交。 (二)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和告知。医疗卫生机构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进行审核,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社会事务审批股(0917-5540218)。 (三)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医护注册审批部门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护士注册联网系统进行审查,核发医师、护士执业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有制发纸质证书需求,可携带(或邮寄)纸质证书到政务服务窗口打印相应的记录(首次注册请提供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助理升执业需提交原医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