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出台,1995年6月1日实行。 工作方针: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 包括①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②婚前医学检查; 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④助产技术; 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⑥新生儿疾病筛查; ⑦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1.婚前医学检查 包括:①严重遗传性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爱麻梅林→禁止结婚; ③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终止妊娠: 经产前诊断发现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术的,到计生服务机构接受免费服务。 3.技术鉴定: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主治以上职称人员,由卫生部门提名、政府聘任。 从事产前+遗传病诊断人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从事婚检+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人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证。